水厂2吨液氯钢瓶秤,自来水厂控制加氯电子秤专用来
一、在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面:一是个别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二是未谨慎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接受的能力的情形;三是你分公司销售人员向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
二、在开展客户营销及客户服务方面:一是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二是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及员工在不具备证券投资顾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向客户提供具有证券投资建议内容的服务。
上述问题反映了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韩新军作为时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分公司存在的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韩新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做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斜西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销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集体信访。经查,我局发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在付款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上述行为违反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内部规定,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你营业部在销售“××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了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理财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适当性,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另外,《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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