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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C认为B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操作股票账户,应当对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证券分公司A对员工B管理不到位,分公司A应当与B一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B否认代客理财事实,分公司A认为已经履行员工教育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投资者C损失不应当由公司承担。
投资者C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分公司A、客户经理B共同赔偿其损失35万余元。投资者C称,2023年3月,证券分公司客户经理B向其推荐称:缴纳6000元服务费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客户操盘股票,保证投资者C的证券账户盈利10%,投资者C将6000元服务费打到B个人银行账户,并将自己的资金账号和密码一并告知B。B全权操盘后,投资者C账户亏损35万余元。投资者C向B所在分公司A投诉,要求分公司A及B共同赔偿其损失,三方多次协商未果。
调解组织在了解基本情況后,联系到现已离职的B 参加调解,并灵活采用了背靠背沟通的调解方式。调解员告知投资者C,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分公司A本身存在违反法律和证券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投资者C与B之间的约定,属于私下约定,其自愿将个人账户委托别人操作,应当对个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向B指出,虽然2023年委托下单的手机号、IP 地址、MAC地址等信息无法证明B代理投资者C操作了证券账户,但从聊天记录来看,B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嫌疑,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调解员向分公司A强调,对B涉嫌代客理财,公司未及时察觉,发生纠纷后也未及时报告,说明公司在员工管理和异常交易监控中有疏漏,公司应加强员工素质培训与管理,在客户回访时对接受客户委托代客理财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重点提醒,并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络站点平台等醒目位置做宣传,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三方的对立态度有所缓和,均认识到各自存在的问题,投资者C了解到应对自己泄露交易账号密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公司A及B也表示将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投入资产的人C进行赔偿。后在调解组织协调下,三方签署调解协议书,分公司A及B在协议签署一周后向投资者C补偿一定金额,该投诉纠纷圆满解決。
该案对于涉及多方主体的纠纷调解案例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是因纠纷涉及多方主体,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避免三方僵持局面发生,减少了当事人抵触情绪;二是调解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明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告知调解高效专业、公益便捷的优势,有助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及时固化调解结果,督促当事人尽快签署调解协议并跟进协议履行,保证了调解效果落到实处。
该案是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的典型案例,对投入资产的人、证券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具有警示意义:一是投资的人在日常交易中要谨慎保管自己的证券资金账号和交易密码,不要委托别人代为操作证券账户,因泄露交易密码而发生的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做好客户回访和投资者教育,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引发法律风险:三是证券从业人员要尊法守法,勿因一时贪念,突破法律红线,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