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为一家生产定制化设备的制造企业,20X4年A公司对设备类存货计提跌价准备8000万元,主要涉及已发出且长期未验收的设备。A公司的销售模式为:与客户签订定制化产品营销售卖合同,待客户支付60%货款后,将设备发至客户仓库进行预验收,随后客户进行试运行,客户终验后支付剩余40%货款。部分客户为延迟支付款项而在试运行结束后延迟终验,相关设备已处于正常使用状态。A公司就存放在该部分客户现场的已发出设备按照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为库龄1年内销售金额可回收率为100%,1-2年可回收率为90%,2-3年可回收率为60%,3年以上可回收率为30%。
问题:A公司对已发出但长期未验收的设备按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则表明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在此时确认收入。
本案例中,A公司因客户延迟验收而对发出商品计提大额存货跌价准备,未考虑是不是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相关商品是不是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此外,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至客户,由于商品系定制化设备,采用库龄法确定可变现净额可能并不恰当。
如果客户已完成试运行并慢慢的开始正常使用相关设备,则很可能表明客户已经能够主导商品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是否取得终验报告本身不构成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公司应该依据收入准则确认商品出售的收益。如果相关发出商品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考虑到客户终验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对定制化设备做修改,对于发出商品,公司应按照定制化合同约定价格减去完工时预计发生支出计算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非采用库龄法基于可收回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说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B公司为设备制造企业,其设备销售合同约定,验收后一年内若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B公司提供免费质保服务,在上述合同质保期内,B公司还就设备使用提供7×24小时技术上的支持服务,并承诺响应时间不超过10分钟,该项服务在质保期内免费,质保期结束后开始收费。B公司按合同总价全额确认设备出售的收益,将质保期内发生的两项质保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质量保证性质做多元化的分析,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应当按照收入准则规定确认收入。
本案例包含了两种质保服务,第一种是B公司在设备验收后一年内提供的质保,旨在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既定的品质衡量准则,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保证类质保,B公司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结合以往年度对于同类客户的质保情况,合理恰当预估质保支出并计提预计负债,计入设备销售成本中。
第二种是7×24小时技术上的支持服务,只要客户有技术上的支持需求,B公司就要在10分钟内响应,质保期内免费,质保期后收费。由此可见,该项服务属于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单独服务,构成会计准则规定的服务类质保,虽然在质保期内未单独销售,但与设备销售可明确区分,B公司应将其拆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该项技术上的支持服务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技术服务项目营业成本。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公司可以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可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上述两个案例反映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典型问题。案例一中,A公司因客户延迟验收对定制化设备按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其未正确判断商品控制权是否已转移。若客户已实际使用设备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则表明控制权已转移,公司应确认收入而非仅以验收程序延迟为由推迟入账;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存货,其减值计量需基于合同价格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可变现净值,而非基于可收回率估计减值金额的库龄法。案例二中,B公司未区分两类质保服务的性质,未正确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保证类质保需按历史数据预估费用并计提预计负债,而服务类质保因超出基本质量保证范围且可单独提供,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相关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企业是否恰当运用收入确认原则,存货减值方法是不是合理,质保服务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20X2年9月,C公司以7000万元受让独立第三方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前述交易完成后,乙公司成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C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在股权过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笔股权转让款400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分3笔依次在20X3年4月末、20X4年4月末、20X5年4月末前支付,每笔各支付1000万元。
同时,甲公司向C公司做出业绩承诺:乙公司20X2年度至20X4年度累计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20X2年度不低于1000万元,20X3年度不低于2000万元,20X4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若乙公司每年均未能完成该年度的业绩承诺,则由甲公司在次一年度4月末前向C公司进行补偿,每年度的业绩补偿金额以1000万元为限,补偿方式为直接从次一年度C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中扣除。若乙公司20X2年度至20X4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则C公司在20X5年4月末前向甲公司无息全额退还此前向甲公司收取的业绩补偿款,即补足此前被应收业绩补偿款抵扣的应付股权转让款。
对于前述应付股权转让款,C公司在购买日预计乙公司有很大的可能性完成业绩承诺,因此将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全额确认为其他应该支付款。业绩承诺期内,乙公司实际未完成个别年度业绩承诺,C公司未进行会计处理。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经C公司核算,在抵减累计应收业绩补偿款后,应付股权转让款为0,因此C公司于20X4年度财务报表中全额冲回其他应付款,并确认公允市价变动收益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中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市价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C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甲公司以现金收购其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约定分阶段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做出业绩承诺安排。业绩承诺期内,若乙公司未能完成任意一个年度的业绩承诺,则由甲公司向C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每一年度的业绩补偿款均以次一年度C公司应付股权转让款为限,从次一年度应付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由于应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根据剩余股权转让款扣减业绩补偿款计算得出,实际上为C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或有对价,应将其确认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在购买日和后续每个业绩承诺期内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五条 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公司合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市价计入公司合并成本。根据第三十八章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章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做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相应章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果属于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公允市价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章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不属于第二十二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第十四章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章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实物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实物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市价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易进行会计处理。
20X1年10月,D公司向独立第三方甲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8000万元。前述交易完成后,乙公司成为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D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分3笔依次在20X2年4月末、20X3年4月末、20X4年4月末前进行支付,每笔各支付1000万元。3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前提分别为乙公司20X1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0X2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X3年度扣非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若乙公司任意一个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的75%,则由甲公司在次一年度4月末前向D公司进行补偿,业绩补偿款优先抵减D公司本应在次一年度向甲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次一年度股权转让款不足抵减的,再抵减本应在再次一年度向甲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以此类推。仍不足抵减的部分,由甲公司通过现金向D公司清偿。
对于前述业绩承诺事项,D公司在购买日预计乙公司很有可能完成业绩承诺,因此将未支付的应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全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业绩承诺期内,乙公司20X1年度、20X2年度、20X3年度的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的75%,但D公司未在业绩承诺期内调整应付股权转让款金额,亦未确认预计将会从甲公司处取得的业绩补偿款。业绩承诺期结束后,D公司于20X4年度财务报表中对其他应付款做了全额冲回,并确认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市价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与上一案例类似,均约定应收业绩补偿款以投资方应付股权转让款抵扣。不同的是,上一案例中,应收业绩补偿款以应付股权转让款为限,而本案例中,如应付股权转让款不足抵减,则业绩承诺方就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偿。这种情况下,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涉及的或有对价不但涉及追加股权转让款产生的金融负债,还涉及收到业绩补偿款产生的金融资产。
对于业绩承诺事项,D公司应当在购买日恰当估计可变对价公允市价,确认为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业绩承诺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D公司应当结合乙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对可变对价公允价值进行恰当估计,并及时将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部分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了业绩承诺,但未恰当确认业绩承诺形成的或有对价。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对于或有对价构成权益工具的,不再核算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或有对价构成金融实物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对合并涉及的业绩承诺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要注意结合相关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公司合并或有对价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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