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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报酬计提方式惹纷争 告知说明义务需履行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注册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09 17: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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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报酬计提方式惹纷争 告知说明义务需履行

  投资者A为B证券公司客户,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手机app委托申购某1号资管产品,于12月12日以及12月19日分别通过手机app部分赎回某1号资管产品。投资者于2022年3月17日以及2022年7月28日分别通过手机app委托申购某5号资管产品,于12月7日通过手机app赎回全部某5号资管产品。投资者认为其赎回时产品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分别为4.8%和4.3%),管理人不应提取业绩报酬,对资管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不认可。两次纠纷涉及金额共计43000元,投资者向中证长期资金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江苏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请调解。

  本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证券公司在投资者买产品时是否明确告知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证券公司在官网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是不是能够免除对投入资产的人的说明义务。投资者A认为,合同上写的是公司在年化收益超过合同约定时提取40%,实际投资者年化收益不到2%,并且市场上都是以年为单位收取收益。但公司按每周收益情况计提报酬,且未事先告知投资者,投资者认为公司未向投资者描述清楚收益是按照年或周收取。B证券公司认为,上述两种资管产品系每周开放的产品,按照每周开放的标准来进行业绩报酬计提。公司官网每周会公告开放期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公告中会显示开放期的安排和本期业绩计提基准,投资的人可从公告知悉该产品计费周期。

  工作站调解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争议焦点的事实,查看了投资者的产品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并查询了相关规定。调解员认为:《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投资者是否决定购买特定产品,取决于合同具体条款,即重要性事实的告知说明,只有基于对合同具体条款的了解,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由此方能构成合同关系。B证券公司对具体条款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不充分,造成投资的人对具体条款产生错误预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随后,调解员多次和投入资金的人A做沟通。。以证券公司告知说明义务为基础探讨权益维护的可行性,证券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可能会赔偿部分损失,但并非完全未履行义务,追回全部损失可能性较低。此外,调解员与B证券公司进行了沟通,就本案而言,证券公司未在订立合同时向投资者说明清楚按何种方式计提报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未做补救,在告知说明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瑕疵。至于公司所称其在官网的公告中有所明示,此种方式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履行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但并非所有投资者都有在官网公告获取信息的习惯,也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者获取信息方式,不能认为证券公司完全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调解员建议B证券公司对纠纷金额进行特殊的比例的赔偿。在调解员多次细致说理后,证券公司也表示自身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有待改进之处,最终成功推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了纠纷调解协议书。

  在资管产品等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告知说明义务存在于合同从形成到履行的全过程。在当下强调适当性义务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告知说明义务的重要性。从证券公司义务履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出发,告知说明义务的重要性并不弱于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涵盖了产品合同的生命全周期,能够为投资者正当权益保护提供更全面的覆盖。在产品营销售卖过程中,证券公司要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将合同重要条款详尽告知投资者,如此有利于建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健康市场关系,对投入资产的人的权益保护也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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